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58号 申请执行人王秀字。 被执行人胡守仁。 被执行人张秀英。 被执行人李秀英。 被执行人李云芬。 被执行人王玉支。 被执行人王秀云。 申请执行人王秀字与被执行人胡守仁、张秀英、李秀英、李云芬、王玉支、王秀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胡守仁、张秀英、李秀英、李云芬、王玉支、王秀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妨害原告王秀字对占有土地的正常耕种;二、被告胡守仁、张秀英、李秀英、李云芬、王玉支、王秀云赔偿原告王秀字经济损失200元,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王秀字垫付的诉讼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双方正在和解,请求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李恕超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