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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志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59号 申请执行人樊志军。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苏占伟,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樊志军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59号
申请执行人樊志军。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苏占伟,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樊志军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樊志军垫付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6593.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文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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