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53号 申请执行人孟现安。 被执行人胡长盘。 被执行人胡长尊,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白寺乡靳庄村。 申请执行人孟现安与被执行人胡长盘、胡长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来希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