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孟现安与胡长盘、胡长尊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53号 申请执行人孟现安。 被执行人胡长盘。 被执行人胡长尊,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白寺乡靳庄村。 申请执行人孟现安与被执行人胡长盘、胡长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53号
申请执行人孟现安。
被执行人胡长盘。
被执行人胡长尊,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白寺乡靳庄村。
申请执行人孟现安与被执行人胡长盘、胡长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来希宁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