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存芳、周紫阳、刘紫婷与被周贵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34号 申请执行人刘存芳。 申请执行人周紫阳。 申请执行人刘紫婷。 被执行人周贵花。 申请执行人刘存芳、周紫阳、刘紫婷与被执行人周贵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34号
申请执行人刘存芳。
申请执行人周紫阳。
申请执行人刘紫婷。
被执行人周贵花。
申请执行人刘存芳、周紫阳、刘紫婷与被执行人周贵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周贵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存芳、周紫阳、刘紫婷征地补偿款48149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共执行280000元,此款已交付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刘振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广鑫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