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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心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9月7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4年9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9月7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4年9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上检刑诉(2014)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蔡县东岸乡政府东边的饺子馆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东岸乡政府门口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后沿东岸村的公路从北向南行驶,然后转入东岸乡至崇礼乡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刘寨村北时撞上路上的石子堆,群众报警后,东岸派出所民警就将刘某某带到上蔡县交警大队抽取血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0.97mg/100ml。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无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甲、秦某某、袁某乙的证言、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430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慧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江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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