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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要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某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3月19日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某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3月19日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邝某某与人在杨集镇板张路口南一饭店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EC597红色新锐两轮摩托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杨集村东邓某某沙厂西路北时自己撞到沟里,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邝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8.92mg/100ml。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邝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期(2010年5月31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某、位某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339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邝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可对其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邝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10日至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慧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江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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