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XX,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4年9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崔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14时许,一匿名女子通过电话举报称:在平舆县东皇庙街道办事处段营居委会蔡庄段XX家院内种植有罂粟。在段营居委会书记段留峰、居委会干部蔡海军的见证下,公安局侦查人员对段XX院内的罂粟进行了铲除。经清点,被告人段XX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种类为罂粟,共计1515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甲、蔡XX的证明,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证明、抓获经过、清点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XX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X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