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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出生于1957年7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太清宫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7月7日被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出生于1957年7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太清宫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7月7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员指控:2013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徐xx驾驶豫PKL103号小型轿车沿鹿邑县伯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王皮溜路口时,与王珍西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珍西受伤后被120拉走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一级伤残。被告人徐xx肇事后驾车逃逸。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徐xx负全部责任。2014年7月7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现已民事赔偿704500元。
被告人徐xx辩称,我认罪,是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徐xx无证驾驶豫PKL103号小型轿车沿鹿邑县伯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王皮溜路口时,与王珍西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珍西受伤后被120拉走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一级伤残。被告人徐xx肇事后驾车逃逸。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徐xx负全部责任。2014年7月7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现已民事赔偿819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xx的供述,2013年8月24日10时,我从外甥女李xx家借车后,驾驶豫PKL103小型轿车到鹿邑县工业园区找活,没找到。我开车自西向东行驶至王皮溜路口时,听见“哗通”一声响,我看看倒车镜,没有看到啥,就没停车,继续向东行驶,从孙各正南上了311国道就回家了。把车停好后,发现车右边被撞坏了,没敢把车还回去。过了几天,我才去外甥女家,她给我说我开车出事了,交警队的人给她打电话了,并叫我赶紧把车开到交警队投案。当天晚上,我把车送到了交警队停车场,然后就走了,到郑州打工了。前一阵子听说事故处理结束了,我就来交警队投案了。我没有驾驶证。事故发生后,因家里穷,怕赔钱就跑了。
2.证人王xx的证言,2013年8月24日15时许,在鹿邑县伯阳路至王皮溜路口我看见一辆白色小轿车撞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当时我在路北的煤厂干活,离路口有几十米远,我干活时听见一声撞击声,就赶紧出来看,看见电动三轮车翻了,东边有一辆白色的车停了不到十分钟,又往东去了。电三轮东边五米左右有个老头在那躺着,身边淌了一片血,三轮上有个男的也摔住了,后来120来了把受伤的老头拉走了。那辆白色轿车上的人没下来。
3.证人闫xx的证言,昨天下午三点钟左右,我正在事故现场北边我的小卖部里看电视,听见外面“哗通”一声巨响,我赶紧往外看,只见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在路中间,一辆白色小轿车没有停向东跑了,我赶紧出来看,那辆白色小轿车已经跑远了。那辆红色电动三轮车东边有个老头在地上躺着,地上淌了一片血,三轮车上坐的还有一个人伤的不要紧,手有点擦伤。后来120来了,叫那个老头上车,那个老头不愿上,说不要紧,在120的劝说下,老头才上车。
4.证人王xx的证言,昨天下午,我坐着王珍西的电动三轮车从家里去鹿邑县城。当时雨下的很大,我们先是沿鹿邑至王皮溜的公路自南向北行驶,到伯阳路上拐弯向西,已经转过弯了,这时从西向东过来一辆白色小轿车一下子撞到我们车的前轮上,把前轮都撞掉了,王珍西栽倒在电动车的东边,我被甩到了电动车的西边。那辆白色小轿车没有停,向东跑了。我从地上起来,把王珍西扶到路北边坐下,然后让别人打120,我骑着别人的自行车去找王珍西的亲戚去了,返回时,王珍西已经被120拉到了真源医院。白色小轿车撞我们的车是在公路中间的北边。
5.证人李xx的证言,2013年8月24日上午10时许,我姨夫徐xx来我家借车,他说有事,把我的白色雪佛兰乐驰车的钥匙拿走了,他借了几天没有还回来,又过两天交警队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车出事了,让我把车送过去。我就赶紧去徐xx家找车,他家里没有人,他也没手机。当天晚上19时左右他去了我家,对我说他开车在鹿邑县南环路去王皮溜路口那里出了事,我就让他赶紧去交警队投案,并且把车送到交警队。他把车送到交警队后走了。今天我是来问问伤号的情况,并且押了一万五千块钱。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徐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8.鹿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周口仙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王珍西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
9.调解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徐xx赔偿被害人王珍西经济损失819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10.徐xx的户籍证明证实徐xx出生于1957年7月15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xx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x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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