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跃忠,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永城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伟,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永城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敏,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永城市。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勇,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永城市。 再审申请人徐跃忠、陈伟、王敏因与被申请人邵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徐跃忠、陈伟、王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