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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伟、徐跃忠、王敏与被申请人邵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跃忠,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永城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伟,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永城市。 再审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跃忠,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永城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伟,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永城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敏,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永城市。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勇,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永城市。
再审申请人徐跃忠、陈伟、王敏因与被申请人邵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徐跃忠、陈伟、王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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