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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常振鹏、常文显与被上诉人唐河县祁仪乡常庄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常建立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振朋,男,汉族,1965年5月27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文显,男,汉族,1954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广群,河南雷雨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振朋,男,汉族,1965年5月27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文显,男,汉族,1954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广群,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河县祁仪乡常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应生,系该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杜建申,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审被告常建立,男,汉族,1945年10月23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上诉人常振鹏、常文显与被上诉人唐河县祁仪乡常庄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常建立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常振鹏、常文显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振鹏、常文显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广群,被上诉人唐河县祁仪乡常庄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李应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应生,原审被告常建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0元,退还上诉人常振鹏、常文显。
审判长  樊立兵
审判员  赵 森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 戈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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