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张素丽诉被告闫广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一初字第172号 原告张素丽,女。 委托代理人刘永峰,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广涛,男。 委托代理人:张擎,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一初字第172号

原告张素丽,女。

委托代理人刘永峰,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广涛,男。

委托代理人:张擎,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毛守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杨,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素丽诉被告闫广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少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丽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永峰、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郑州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杨、被告闫广涛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擎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素丽诉称:2014年7月21日,闫广涛驾驶车辆沿王吴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张素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素丽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张素丽无责任。但是所受伤的各项损失费用闫广涛却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利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施救费等共计6671.37元。

闫广涛辩称:事故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联合财险郑州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过高,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停车费是间接损失,依合同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15时40分,闫广涛驾驶豫AH9J27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王吴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张合平所驾车辆相撞,后张和平所驾电动三轮车又与对向张素丽所驾车辆相撞,造成张素丽受伤、张合平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临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广涛承担全部责任,张素丽无责任,张合平无责任”。发生事故当天,张素丽在临颍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支付费用390元。2014年7月28日因不适,于当日起至2014年8月5日在临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支付医疗费1089.37元。2014年7月28日支付停车费、背拖费280元。张素丽提起诉讼,要求闫广涛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施救费费等共计6671.37元,并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关证据。

另查明:闫广涛是肇事豫AH9J27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权人和驾驶人,2014年6月6日为该车在中华联合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张素丽自受伤住院之日至2014年8月5日,以及出院医嘱中建议休息三周,误工时间为36天。治疗期间由丈夫臧金升陪护,二人均系农业家庭户口,从事农业生产。《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24457元/年”。

本院认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张素丽受伤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闫广涛系肇事豫AH9J27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权人和驾驶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承担因本次事故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中华联合财险郑州公司系豫AH9J27号的保险人,应在肇事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各项赔偿限额内、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的赔偿限额内替代承担赔偿责任。张素丽和臧金升均系农业家庭户口,从事农业生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标准,本院认定应赔偿张素丽各项费用为:医疗费1479.37元(390元+1089.37元);误工费2412.20元(24457元/年÷365天×36天);护理费603.04元(24457元∕年÷365天×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住院9天×30元/天);营养费90元(住院9天×10元/天);交通费酌定100元;施救费280元,本院予以认定。以上各项应赔偿费用共计5234.61元。对原告方诉请中多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上述应赔偿款项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郑州公司在豫AH9J27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素丽5234.61元[医疗费用赔偿1839.37元(医疗费1479.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90元)+死亡伤残赔偿3115.24元(误工费2412.20元+护理费603.04元+交通费100元)+财产损失赔偿280元施救费]。张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与实际不符,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郑州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素丽5234.61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张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闫广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少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姚瑞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