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宗岭,曾用名任宗领,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清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秉和,曾用名戴丙合、代丙合,男,汉族,1940年6月1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任宗玲因与被申请人戴秉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宗玲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任宗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宗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