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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赵万福因与被申请人魏广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万福,又名赵四,男,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广军,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万福,又名赵四,男,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广军,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赵万福因与被申请人魏广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万福申请再审称:魏宏姣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一、二审不应予以认定。另法院把魏宏姣的证言“未干完的工程按照每平方米65元的60%计算工价”解释成“已干完的工程按照每平方米65元的60%计算工价”解释无依据,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赵万福与魏广军签订的建房承包合同中约定建房按每平方米65元计算。因魏广军未完成内粉、室内地坪及二楼打顶的工程,一、二审法院考虑到对工程量鉴定的成本过高(本案诉讼标的小)及计算工价的合理性,且赵万福也未能提出更合理的计算工价办法,故一、二审判决以双方约定价格每平方米65元的60%计算工价并无不当。另在本案中魏广军完成的施工面积350平米未进行内粉刷,故又对该施工的350平米的工程称为未完成的工程,法院判决书中的解释并不矛盾。
综上,赵万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万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