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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戴新翎因与被申请人魏玉侠、代新华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代新玉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新翎,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玉侠,女,汉族,1954年10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新翎,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玉侠,女,汉族,1954年10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代新华,男,汉族,1953年11月7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代新玉,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戴新翎因与被申请人魏玉侠、代新华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代新玉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戴新翎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房屋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曲解法律,错误维持一审判决。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魏玉侠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应归申请人兄妹三人居住和购买。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戴新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戴新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