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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伟诉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初字第154号 原告张洪伟,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田保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锦儒,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初字第154号
原告张洪伟,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田保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锦儒,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张洪伟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洪伟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