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撤仲字第61号 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伯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西安共好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狄春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共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好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伯亮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共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诉称:一、郑州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1、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和共好公司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郑州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2、郑州仲裁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3、仲裁员的选定违反仲裁法律规定,剥夺了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选任仲裁员的权利。4、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未按仲裁法规定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5、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受理仲裁申请,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至今不知仲裁裁决书中于2010年1月26日“本案中止仲裁”的事由,更不知郑州仲裁委员会何时“恢复审理”的。二、共好公司已经注销,本案还存在主体资格的问题。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第342号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共好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共好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根据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第342号卷宗显示,共好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处理”。共好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通过EMS特快专递向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邮寄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选定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11月21日签收。共好公司与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均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依据《仲裁规则》之规定,郑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侯建中为独任仲裁员,于2009年12月2日组成仲裁庭审理该案,并向双方送达了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2009年12月18日上午9时,郑州市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共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狄春仁及委托代理人赵加志,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恩重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均未对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提出异议。2010年1月18日,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中止审理申请书,以该案涉及一起连环交通事故,案情复杂,目前有多个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正在法院进行诉讼为由申请对该案中止审理。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郑仲决字第342-1号决定书,决定本案中止仲裁,并向共好公司和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邮寄送达了仲裁决定书。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郑州仲裁委员会恢复审理,并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09)郑仲裁字第342号裁决书,裁决书中载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的二份民事判决书表明,该院审理的案件与本案没有关联,系各自独立的案件,故本案的审理无须以该院审理的案件结果为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称郑州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理由如下:一、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与共好公司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郑州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从共好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显示“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处理”,因此郑州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有管辖权,且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在郑州仲裁委员会审理该案期间亦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关于送达问题,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称郑州仲裁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从卷宗中的回执显示,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已通过EMS特快专递向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邮寄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选定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11月21日签收。三、关于仲裁员的选定及通知问题。由于双方均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依据《仲裁规则》之规定,郑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侯建中为独任仲裁员,于2009年12月2日组成仲裁庭审理该案,并向双方送达了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2009年12月18日上午9时,郑州市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亦未对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提出异议。四、关于中止仲裁和恢复审理的问题。2010年1月18日,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对该案中止审理。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郑仲决字第342-1号决定书,决定本案中止仲裁,并向共好公司和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邮寄送达了仲裁决定书。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郑州仲裁委员会恢复审理,并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09)郑仲裁字第342号裁决书,裁决书中载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的二份民事判决书表明,该院审理的案件与本案没有关联,系各自独立的案件,故本案的审理无须以该院审理的案件结果为依据”。因此,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所提出的郑州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共好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虽称共好公司已经注销,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大地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第342号裁决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第342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