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福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瑞霞,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红涛,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敏,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德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青,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勇川,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向领,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红涛、苗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与顾红涛、苗青庭下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顾红涛、苗青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18元退回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颂琳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