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小字第17号 原告尚传廷,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代理人孟俊峰,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景云,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传廷诉被告姚景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传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传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