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93号 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孟韩,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赵武奎,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赵慧霞,女,1965年6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武奎、赵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