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86号 原告高某,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郑某某,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赵文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