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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65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阳,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65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阳,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新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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