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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玺与田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704号 原告黄祖玺,男,汉族。 被告田兵杰,男,汉族。 原告黄祖玺诉被告田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向原、被告直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704号
原告黄祖玺,男,汉族。
被告田兵杰,男,汉族。
原告黄祖玺诉被告田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向原、被告直接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于2014年8月28日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2013年5月22日还款,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给付,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8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4倍利率计算)。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被告田兵杰向原告黄祖玺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5月22日,如逾期未还按三分利息计算。被告至今未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已证明双方之间系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22日,被告逾期还款按利息三分计算,自借款之日2013年3月6日至判决确定之日为18个月利息810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兵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黄祖玺借款本金150000元、借款利息81000元。共计231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田兵杰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冰
陪审员 郑翔鹏
陪审员 肖海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 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