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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李宗斌、赵国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16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住所地新县城关潢河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宗斌,男,汉族,1959年6月28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赵国成,男,汉族,1976年10月3

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16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住所地新县城关潢河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宗斌,男,汉族,1959年6月28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赵国成,男,汉族,1976年10月30日生,住新县。

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金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李宗斌、赵国成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