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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2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2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4)15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中旬,在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小飞)伙同刘某某(绰号小峰)通过陈某某认识被害人仇某某,两人冒充民国遗留美元山上看库的人员,并谎称有“老票”(美元)可以兑换,仇某某信以为真,后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以需要给老人上水钱为由,用一块“假金块”和八块“假马蹄金”为抵押,骗取仇某某99000元人民币的上水钱和3000多元的红包一个,后该二人终止与仇某某联系。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假金块”和八块“假马蹄金”总价值2300元。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杨某某亲属退缴赃款10万元,并缴纳罚金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仇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谢某、饶某某等人的证言,罚没款收据,被告人杨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国民党时期遗留金库的看库人,用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犯罪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 哲
审 判 员  何纯刚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