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19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立东,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因犯拐卖人口罪被桐柏县人民法院于1984年1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立东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立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徐立东到桐柏县大河镇李沟村“如来寺院”门外,用手将寺院大门门栓拨开后进到庙内的大殿内,在遭到寺院和尚妙某(俗家名:姜某某)的质问后,左手掐着姜某某的脖子,右手将姜某某装在上衣口袋里的二百元抢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立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本院(1984)桐法刑判字第014号判决书,被告人徐立东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立东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立东有犯罪前科,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立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立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徐立东先行羁押55日。) 被告人徐立东违法所得现金2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姜某某; 罚金和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和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哲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