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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剑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和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812号 申请执行人王宗剑,男,1958年5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和中,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宗剑申请执行和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43号民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812号
申请执行人王宗剑,男,1958年5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和中,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宗剑申请执行和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和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和中名下位于安阳市紫薇大道65号西临街楼半单元四楼一户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文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