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812号 申请执行人王宗剑,男,1958年5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和中,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宗剑申请执行和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和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和中名下位于安阳市紫薇大道65号西临街楼半单元四楼一户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