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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峰申请执行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81号 申请执行人朱峰,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申请执行人朱峰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81号
申请执行人朱峰,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申请执行人朱峰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裁字(2014)058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裁字(2014)058号仲裁裁决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裁字(2014)058号仲裁裁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裁字(2014)058号仲裁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