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81号 申请执行人朱峰,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申请执行人朱峰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裁字(2014)058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裁字(2014)058号仲裁裁决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裁字(2014)058号仲裁裁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裁字(2014)058号仲裁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