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755-1号 申请执行人常保琴,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超,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常保琴申请执行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新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某申请查封、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给付被执行人刘某的赔偿款27000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扣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给付被执行人刘某的赔偿款2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