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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银健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1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银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彰德路钢材市场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岗,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西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广亮,经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1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银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彰德路钢材市场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岗,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西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广亮,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银健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3)文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银健物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催促其履行本院(2013)文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银健物资有限公司要求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