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冯付民。 被执行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县红旗东路红旗新村。 被执行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汤阴县产业聚集区市政道路伏道段项目部。 关于冯付民诉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汤阴县产业聚集区市政道路伏道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汤阴县产业聚集区市政道路伏道段项目部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