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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应美与李青尔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吴应美。 被执行人李青尔。 关于吴应美诉李青尔共同共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青尔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吴应美。
被执行人李青尔。
关于吴应美诉李青尔共同共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青尔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