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41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 申请执行人吴某乙。 申请执行人吴某丙。 申请执行人吴某丁。 被执行人吴某戊。 被执行人吴某己。 被执行人吴某庚。 关于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诉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