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岳都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兰。 被执行人安阳市华夏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伟。 关于安阳市岳都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安阳市华夏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阳市华夏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