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腊梅,女,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元修,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峰,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花云,女,汉族,1956年6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岩,男,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男,汉族,1999年8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苇苇,女,汉族,1993年9月7日出生。 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永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崔永辉,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梁腊梅因与被上诉人耿花云、刘岩、刘杰、刘苇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