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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凯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吉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兆敏,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凯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吉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兆敏,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凯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红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华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法定代表人金鹏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凯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