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创新矿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根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凡建兵,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红彬,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委托代理人朱继樟、徐昭,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郑州创新矿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创新矿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创新矿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创新矿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5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上诉人郑州创新矿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董晓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