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719号 申请执行人梅向阳,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变丽,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庆峰,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 梅向阳与秦变丽、宋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秦变丽、宋庆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秦变丽、宋庆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秦变丽购买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安彰路彰德人家小区2号楼4单元7层2号西户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执行人秦变丽购买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安彰路彰德人家小区2号楼4单元7层2号西户的房产,面积151.82平方米。 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