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嵩山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杨清龙,职务董事长。 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豫ECY008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豫ECY008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