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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书利申请执行与张艳军、李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00号 申请执行人秦书利,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艳军,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先锋,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秦书利与张艳军、李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00号

申请执行人秦书利,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艳军,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先锋,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秦书利与张艳军、李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文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艳军、李先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艳军、李先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先锋名下的牌照豫EP7677红旗牌小型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先锋名下的牌照豫EP7677红旗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