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文宝执字第35—3号 申请执行人袁凤莲,女,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谢保峰,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福贞,女,193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谢怀良,男,1931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景勇,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袁凤莲、谢保峰、陈福贞、谢怀良与冯景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文民宝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冯景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景勇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景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景勇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景勇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