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48号 申请执行人付俊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曹鸿刚,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付俊芳申请执行曹鸿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鸿刚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曹鸿刚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曹鸿刚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