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50号 申请执行人原顺莲,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史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卫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松雪,男,汉族。 被执行人董海燕,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原顺莲、史霞申请执行李卫红、王松雪、董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松雪与范海波共同投资购买位于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灯塔路西段阳春光华A座1单元1层东户营业房一套并各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根据申请人申请,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范海波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灯塔路西段阳春光华A座1单元1层东户房屋。(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02786号,王松雪50%的产权) 二、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