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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仁申请一五一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10号 申请人吴德仁,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一五一医院,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文化路4号。 负责人郝爱英,院长。 第三人郝爱英,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一五一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10号
申请人吴德仁,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一五一医院,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文化路4号。
负责人郝爱英,院长。
第三人郝爱英,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一五一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文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五一医院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郝爱英系该独资企业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郝爱英为本案被执行人,投资人郝爱英对安阳一五一医院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限郝爱英在本裁定生效之日向申请人吴德仁履行本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 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