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健康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弦歌大道郭吴新村41号楼中单元一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阳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阳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安阳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