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王和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中段安阳县建设局一楼西头。 法定代表人武尚涛,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和平申请执行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