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王长青,男,汉族。 被执行人候彦冰,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长青申请执行候彦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候彦冰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候彦冰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吕树文名下银行存款168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