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牛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69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峰区裴家巷3号。 被执行人牛学民,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牛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69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峰区裴家巷3号。
被执行人牛学民,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牛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牛学民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牛学民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保英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