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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大定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1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大定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1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大定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大定龙村。
法定代表人李希顺,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安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后,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安中执字第1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安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大定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安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安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对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安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文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