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外运安阳储运贸易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相三路七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马向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鲁宝林,处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外运安阳储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文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