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79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众力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延津县石婆固乡郭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苏文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弦歌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玲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众力炉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安阳第二机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俊杰 |